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实施《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试行) 》的通告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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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的二 十大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   转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机关、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落实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消防   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   〔 2023 〕23 号) 要求 , 结合我省实际 ,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制   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现通告如下。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试行)》的机关、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属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一 )以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登

记的名称申报 , 上 一年度已确定为重点单位的无需重新申报。

(二 )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

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 、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 , 应当独立申报。

(三)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 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 , 应当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产权单位、经营或使用单位身份竞合的 , 可作为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 照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中的“ 以上” 、“ 大于” 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四、高层办公楼(写字楼) 、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   隧道,粮、棉、木材 、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 国家   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应当按照《机关、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自2024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公众聚集场所

(一 )客房数在 100 间以上 ,以及设置于地下 、半地下客房数在50 间以上 , 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

(二 )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 , 以及设置于地下 、半   地下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 ,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成都市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 , 以及设置于地下 、半   地下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 ,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三) 任 一 层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观众席在20000 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3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 , 座位数大于2000 个的公共会堂。成都市观众席在40000 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6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 , 座位数大于2000 个的公共会堂。

(六)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 )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上的医院。

(二 )老人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有4 个班以上的托儿所 、有5 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四)学生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小学学校 ,学生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五)200 人以上的非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1000 人以上的其他非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二 )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台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一)藏书50 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 展览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

(二)三级以上博物馆 , 国家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宗教教职人员在50 人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 ,且属于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 )大型发电厂(站) ,500KV 及以上变电站。

(二 )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 功率30MW 或者容量30MW ·h 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三) 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八、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 总数在 1000 人以上 , 或者同 一建筑在同 一 时间的 使用人数在3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 、木制品、家具 、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 印染、 电子、 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 )停车数量在300 辆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独立建造的经营性汽车库 , 车位数大于60 个或者建筑面积大 于3000 平方米的修车库 , 停车数量在200 辆以上的公交车 、客 车停车场 ; 室内集中布置充电设备且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二 )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直属的监狱和行政戒毒场所。

(三)固定资产(建筑、设备 、原材料等)价值在2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成都市固定资产(建筑 、设备 、原材料等)价值在5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央行 、商业银行的分行级以上分支机构。

(五)4A 级以上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在50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七)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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